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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银川舟舰钣焊制造有限公司与宁夏三庆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舟舰钣焊制造有限公司,宁夏三庆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98-1号申请执行人银川舟舰钣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周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三庆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法定代表人陈国平,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银川舟舰钣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三庆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宁民商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宁夏三庆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银川舟舰钣焊制造有限公司欠款1820129元、赔偿损失653700元、违约金235000元、案件受理费58960元、鉴定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0128元,合计2802917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宁夏三庆特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商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2802917元(包含本案执行费30128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万荣审判员  马春茂审判员  李兴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文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