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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3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孟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3525号原告孟某,略。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曹某,略。委托代理人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中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