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3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孟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3525号原告孟某,略。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曹某,略。委托代理人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中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