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蒋德春与重庆鑫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鑫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蒋德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鑫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海,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德春。上诉人重庆鑫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6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公司注册地虽然在重庆市渝北区,但公司在重庆并没有项目,公司现有项目位于安徽省蚌埠市,且被上诉人在其提交的诉状中称其担任的是安全员的工作,因此,本案移送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更便于案件的审理。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为,本案系因劳动争议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由于用人单位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因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红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