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法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明军、李会锋与被执行人肖立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军,李会锋,肖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陈明军,男,汉族,1970年1月12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申请执行人:李会锋,男,汉族,1968年10月21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肖立新,男,汉族,1959年12月11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申请执行人陈明军、李会锋与被执行人肖立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45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现因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立新的银行存款2805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肖立新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栗庆平审判员 秦光文审判员 杨中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