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商外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绿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意达利(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意达利(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商外初字第200号原告:绿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4288号东冠创业大厦十层1013室。法定代表人:宓建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春江、朱鑫元,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意达利(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华侨新村1幢5号4楼。法定代表人:董希用。原告绿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意达利(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10月23日,原告绿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绿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43元,减半收取6421.50元,由原告绿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绿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审 判 长 项炳那人民陪审员 关晓曼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杨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