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7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京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与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方京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7254号原告北京东方京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地北京市丰台区京铁家园1区4号楼物业楼2层西侧201。法定代表人王绍华,总经理。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同义村。法定代表人肖中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方京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东方京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东方京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东方京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东方京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袁艳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