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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执字第7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武淑芳与李启贵、山东北方佳汾酒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淑芳,李启贵,山东北方佳汾酒业有限公司,潍坊齐鲁酒业有限公司,潍坊元享利贞商贸有限公司,潍坊浩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769-1号申请执行人武淑芳。被执行人李启贵。被执行人山东北方佳汾酒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齐鲁酒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元享利贞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浩凯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武淑芳与被执行人李启贵、李启贵、山东北方佳汾酒业有限公司、潍坊齐鲁酒业有限公司、潍坊元享利贞商贸有限公司、潍坊浩凯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奎民一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的财产经二次拍卖后仍无法变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启贵之妻郎克香名下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泰华领域5层16号房产作价178921.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武淑芳抵偿债务。[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泰华领域5层16号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武淑芳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武淑芳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高 彬审 判 员 陈俊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 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