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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行非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松原市人民政府与刘宝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松原市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政房征补(2014)24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刘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非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相国。委托代理人祁霁被执行人刘宝玉。委托代理人两亚洲。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松政房征补(2014)24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在审查期间,申请人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松政房征补(2014)24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王宝忠审 判 员  吴佳坤人民陪审员  王 巍人民陪审员  朱慧欣人民陪审员  袁晶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