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树明与田师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自动履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树明,田师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767号申请执行人:陈树明,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区。被执行人:田师尊,男,1968年6月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临淮镇。申请执行人陈树明与被执行人田师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05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田师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义务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05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