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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树明与田师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自动履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树明,田师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767号申请执行人:陈树明,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区。被执行人:田师尊,男,1968年6月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临淮镇。申请执行人陈树明与被执行人田师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05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田师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义务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05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