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商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羽与苏州中瑞电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高炳荣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羽,苏州中瑞电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高炳荣,孔晓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商初字第00310号原告陈羽。委托代理人吕红芳、王芬芳,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中瑞电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惠路88号环球财富广场1幢1703室。法定代表人高伟健,总经理。被告高炳荣。被告孔晓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羽诉被告苏州中瑞电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高炳荣、孔晓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羽撤回对被告苏州中瑞电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高炳荣、孔晓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9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6896元,由原告陈羽负担。审 判 长 施 磊代理审判员 余琼琼人民陪审员 邱玉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