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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商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羽与苏州中瑞电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高炳荣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羽,苏州中瑞电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高炳荣,孔晓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商初字第00310号原告陈羽。委托代理人吕红芳、王芬芳,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中瑞电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惠路88号环球财富广场1幢1703室。法定代表人高伟健,总经理。被告高炳荣。被告孔晓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羽诉被告苏州中瑞电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高炳荣、孔晓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羽撤回对被告苏州中瑞电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高炳荣、孔晓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9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6896元,由原告陈羽负担。审 判 长  施 磊代理审判员  余琼琼人民陪审员  邱玉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