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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037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037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上诉人胡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5)铜茅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存在不能到庭的正当理由,本案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韧代理审判员  杜秀兰代理审判员  谢立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