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夹江民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四川省仁寿兴大工贸有限公司彩蝶烟花爆竹厂与毛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仁寿兴大工贸有限公司彩蝶烟花爆竹厂,毛刚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1378号原告:四川省仁寿兴大工贸有限公司彩蝶烟花爆竹厂。负责人:朱茂全,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灿东,男,住仁寿县满井镇,系该公司行政办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永如,男,住仁寿县满井镇,系该公司销售科销售员。被告:毛刚强,男,住夹江县甘江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俊强,男,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仁寿兴大工贸有限公司彩蝶烟花爆竹厂与被告毛刚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仁寿兴大工贸有限公司彩蝶烟花爆竹厂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仁寿兴大工贸有限公司彩蝶烟花爆竹厂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仁寿兴大工贸有限公司彩蝶烟花爆竹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24元,依法减半收取16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翠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