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7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蔡依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依媄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7642号罪犯蔡依媄,女,1947年3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2010)仓刑初字第6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依媄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追缴被告人蔡依媄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万余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2011)榕刑终字第3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6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勋、检察员李斌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指派民警吴魏芳、秦丹丹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蔡依媄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依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蔡依媄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蔡依媄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蔡依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蔡依媄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依媄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3月2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