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行初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盛涤与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渡法行初字第00166号原告吴盛涤,男,生于1954年3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叶前碧(吴盛涤之妻),女,生于1957年3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17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9336-4。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盛涤与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吴盛涤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盛涤在审理中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盛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吴盛涤负担。审 判 长 冉景洪代理审判员 马志勇人民陪审员 游胜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