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潼法民初字第03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段治勇与徐世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治勇,徐世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3727号原告段治勇,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委托代理人赵敏,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世勇,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潘丽,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治勇与被告徐世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治勇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治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段治勇负担。审判员  夏休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独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