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与陈柳雄、彭星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陈柳雄,彭星华,杨雪英,夏汉清,彭志强,覃瑞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被执行人:陈柳雄,男,汉族,暂住地高要市。被执行人:彭星华,男,汉族,暂住地高要市。被执行人:杨雪英,女,汉族,暂住地高要市。被执行人:夏汉清,男,汉族,暂住地高要市。被执行人:彭志强,男,汉族,暂住地高要市。被执行人:覃瑞玲,男,汉族,暂住地高要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彭志强,杨雪英,陈柳雄,彭星华,覃瑞玲,夏汉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要法禄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彭志强,杨雪英,陈柳雄,彭星华,覃瑞玲,夏汉清逾期无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彭志强,杨雪英,陈柳雄,彭星华,覃瑞玲,夏汉清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财产合共人民币54958.8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该清单或通知属本裁定书组成部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义雄审判员 麦智周审判员 赵伟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映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