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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高民初字第0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1861号原告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朝阳路机电综合楼北起含过道第16间。法定代表人邱建国,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建忠,南通市通州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忠。原告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鲍红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10月26日,原告以被告自愿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鲍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