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尹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685号原告尹某,男。被告冯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议去永兴县民政局离婚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自主处分其诉权,也未侵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 判 员 涂志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邓为名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