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民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杰诉被告赵殿宏离婚纠纷一案驳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926号原告李某某,身份号码×××,女,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赵某某,身份号码×××,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联系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联系被告,故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应予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艳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曲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