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徐明勇、叶青忠等犯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刑一终字第508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明勇,农民。2012年11月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3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叶青忠,农民。2015年3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朱斌,农民。2015年2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明勇、叶青忠、朱斌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台临刑初字第104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徐明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被告人叶青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三、被告人朱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徐明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明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明勇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明勇撤回上诉。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5)台临刑初字第10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敏莉审 判 员 姚芝芝代理审判员 朱 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朱重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