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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商初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江阴市凯澄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百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凯澄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市百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商初字第00647号原告江阴市凯澄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泾西路31号。法定代表人王三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誉,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百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那巷路2号。法定代表人吴达开。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凯澄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百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凯澄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百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凯澄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凯澄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元(江阴市凯澄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凯澄模具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钱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