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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2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彭守春与蓝盾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守春,蓝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2376号原告彭守春,居民。被告蓝盾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广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守春诉被告蓝盾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守春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蓝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彭守春自愿撤回对被告蓝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守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彭守春负担,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蔡 锦审 判 员  朱庆蓉人民陪审员  董 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千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