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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民提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权生军与石有军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权生军,石有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提字第1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权生军。委托代理人:黄淇,广西鹅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有军。委托代理人:石周才。委托代理人:韦开耀。再审申请人权生军因与被申请人石有军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来民一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2月14日作出(2014)桂民监字第256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本院提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权生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淇,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石周才、韦开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来民一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及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08)兴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 家 开代理审判员 韦 荣 龙代理审判员 张 国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欧阳胜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