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执民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徐蓉与王直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蓉,王直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1516号申请执行人徐蓉,农民。被执行人王直建,农民。徐蓉与王直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蓉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王直建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直建银行存款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000元,查明被执行人王直建所有的位于江山市虎山街道平棋鹿溪南路163幢E1201室房屋和柯城区双港开发区亚美小区6幢5单元502室房屋及阁楼均在银行设定抵押暂不宜处置,位于江山市坛石镇上王村上王132-2号房屋系集体土地性质不宜处置;被执行人王直建所有的浙H×××××、浙H×××××小车本院已经依法予以查封,但无法实际查控,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蓉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直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151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志强代理执行员 毛卓渊代理执行员 伍韦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