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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民管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四川博文门窗有限公司与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博文门窗有限公司,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管字第33号原告:四川博文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法定代表人:杨守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顾伦,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王正国。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博文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履行地在雅安市雨城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樊凌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