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6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谭志远与史林波、戴灿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林波,戴灿文,谭志远,姚志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67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林波。上诉人(原审被告)戴灿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志远。原审被告姚志新。上诉人史林波、戴灿文因与被上诉人谭志远、原审被告姚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112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谭志远与姚志新曾说过若产生纠纷,可以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姚志新向谭志远出具的借条中约定,“双方如有争议,同意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史林波、戴灿文为担保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借条中的出借人为谭志远,其住所地在长沙市望城区,故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