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香卫与被执行人艾先文、艾先德债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江香卫,男,195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执行人艾先文,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松溪县。被执行人艾先德,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松溪县。本院在执行(2015)松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江香卫与艾先文、艾先德债权纠纷一案中,通过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产、车辆、工商无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松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凯峰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汤哲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君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