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田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519号原告:田某,男,汉族。被告:高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审 判 员 隋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