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田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519号原告:田某,男,汉族。被告:高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审 判 员  隋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