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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执非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永康市恒杰五金厂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义县国土资源局,永康市恒杰五金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非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徐宏亮。被执行人永康市恒杰五金厂。法定代表人陆红杰被执行人永康市恒杰五金厂行政处罚一案,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的武土资罚(201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点对点”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有存款。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回告了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先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武执非字第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春华审 判 员  周旭弘代理审判员  陈晓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华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