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丁响兰、陈优与安徽省黄山市歙县迎客松车队、吴新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响兰,陈优,安徽省黄山市歙县迎客松车队,吴新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406号申请执行人:丁响兰,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陈优,男,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安徽省黄山市歙县迎客松车队,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被执行人:吴新桃,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丁响兰、陈优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黄山市歙县迎客松车队、吴新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12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执行人丁响兰、陈优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赔偿款333966.15元,案件受理费62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履行完前期和解协议,鉴于此,本案以执行和解予以结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121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徐 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