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新化县巨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胡铁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化县巨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胡铁和,湖南省娄底市嘉和机械技术有限公司,刘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337号原告新化县巨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联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建平,该公司副经理。被告胡铁和,男,196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湖南省娄底市嘉和机械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铁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良生,男,62岁,汉族,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巨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铁和、湖南省娄底市嘉和机械技术有限公司、刘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胡铁和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巨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后由原告新化县巨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邹人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星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