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少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某诉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少民初字第251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姬来松,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杨云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利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