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许秋满与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秋满,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52号原告许秋满,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委托代理人XX,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本强,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大街706号。法定代表人李长勤,院长。委托代理人毕秀梅,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秋满与被告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秋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秋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东明审 判 员 张建新人民陪审员 杨承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鑫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