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学刚申请执行金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刚,金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23号申请人张学刚,男,1962年生,汉族,大专文化,公务员,现住大姚县金碧镇北街。被执行人金震,男,1970年生,汉族,原住大姚县金碧镇金龙社区。关于申请人张学刚申请执行金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17日作出的(2013)大民初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金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给付申请人张学刚执行款39154元。权利人张学刚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金震现下落不明,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张学刚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金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执字第22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王立仁审判员 赵永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