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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城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555号。法定代表人胡泊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培武,该公司项目经理。申请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50005220376319号(出票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酒钢支行,出票人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嘉峪关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金额人民币5万元。出票日期2014年11月25日,到期日2015年5月25日,持票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继发审 判 员  朵向峰代理审判员  李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露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