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执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康智财与曾松林、彭湘萍房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智财,彭湘萍,曾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587号申请执行人康智财,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彭湘萍,女,1972年1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曾松林,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系被告彭湘萍之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曾松林、彭湘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松林、彭湘萍继续履行与申请执行人康智财于2014年8月25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将登记在彭湘萍名下的新国用(2005)字第011434187-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康智财名下,负担案件受理费8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曾松林、彭湘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彭湘萍名下的新国用(2005)字第011434187-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康智财名下。2、申请执行人康智财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肖毅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星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