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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彭孔于与荀泽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孔于,荀泽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0175号原告彭孔于,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李平,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荀泽隔,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冉启植,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孔于与被告荀泽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孔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孔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彭孔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孔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彭孔于负担。审 判 长  廖耀东人民陪审员  彭善于人民陪审员  刘XX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巍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