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高立丽与李加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立丽,李加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685号原告高立丽,1983年2月19日生人。现住榆树市。被告李加安,1962年8月27日生人,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立丽诉被告李加安民间借贷纠纷一中,因被告李加安不能到庭,不能查清本案事实,本案可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 壮人民陪审员 刘雪梅人民陪审员 王艳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永哲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