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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高立丽与李加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立丽,李加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685号原告高立丽,1983年2月19日生人。现住榆树市。被告李加安,1962年8月27日生人,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立丽诉被告李加安民间借贷纠纷一中,因被告李加安不能到庭,不能查清本案事实,本案可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 壮人民陪审员  刘雪梅人民陪审员  王艳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永哲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