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安金旺与安何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金旺,安何旺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9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金旺,男,1950年2月9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毕红荣,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安何旺,男,1952年10月1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上诉人安金旺与上诉人安何旺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金旺及其委托代理人毕红荣,上诉人安何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慧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安金旺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供了其安葬母亲的各项费用,原审判决认定二上诉人母亲范保女的丧葬费为22118元无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高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费50元退回上诉人安金旺,上诉费50元退还上诉人安何旺。审 判 长 郭红洁代理审判员 王 琦代理审判员 梁 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