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3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海容与胡继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3028号申请执行人:陈海容,女。被执行人:胡继宇,男。本院依据(2015)埇民一初字第44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胡继宇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胡继宇所有的车号为皖L××××ד奔驰”牌、皖L××××ד别克”牌轿车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东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倩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