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魏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757号原告魏某,女,汉族,1988年4月16日出生,柘荣县人,务农,住柘荣县,现住福鼎市。被告陈某,男,汉族,1986年4月4日出生,柘荣县人,务农,住柘荣县。现在柘荣县双城镇六一五东路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10月26日以其与被告案外达成和解协议,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3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薛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巧君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