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相商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荣义、王兆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荣义,王兆梅,张荣胜,张茂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相商初字第204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荣义。被告王兆梅。被告张荣胜。被告张茂田。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荣义、王兆梅、张荣胜、张茂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各被告均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占用审限较长,无法在简易程序内审结,故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奎友审 判 员 李银刚人民陪审员 邰瑞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