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文科夫与武汉南国洪创商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科夫,武汉南国洪创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360号原告:文科夫,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武汉南国洪创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431号圆梦美丽家园(二期)东区5栋1单元1层1-102室。法定代表人:肖新乔。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科夫诉被告武汉南国洪创商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科夫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科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文科夫负担。审判员 喻承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培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