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张强与华南理工大学名誉权纠纷2015民一初253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大学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534号原告:张某,户籍。被告:某大学,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某大学名誉纠纷一案,依法已于2015年6月15日正式受理。经通知后原告张某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立案后表示经济困难申请缓缴诉讼费用,后因其无法提供经济困难证明不符合缓交诉讼费标准,且至今为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吉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闻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