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吴国芝物权保护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6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子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云礼,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柴鹏,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国芝,女,1963年4月25出生,汉族,住罗山县。委托代理人徐俊,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吴国芝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云礼、柴鹏,上诉人吴国芝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罗山县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陶加峰审判员 李 虎审判员 邱世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