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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民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曹根田与吕广林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根田,吕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463号申请执行人曹根田,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被执行人吕广林,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曹根田诉吕广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00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根田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吕广林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曹根田人民币23562元,承担案件执行费438元。下余12079.07元,被执行人吕广林愿延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曹根田表示同意,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陈民初字第0077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迎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