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林秀珠与黄金容、俞耀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秀珠,黄金容,俞耀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817号申请执行人林秀珠,女,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黄金容,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服刑。被执行人俞耀圻,男,194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秀珠与被执行人黄金容、俞耀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涵民初字第285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黄金容、俞耀圻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黄金容、俞耀圻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黄金容、俞耀圻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至5月期间,本院对被��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0)涵民初字第28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