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商终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林克鹏与昌邑市柳疃镇老官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潍商终字第8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昌邑市柳疃镇老官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增友。委托代理人:马超,山东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克鹏。委托代理人:林志勇,昌邑博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昌邑市柳疃镇老官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老官村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林克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15)昌商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老官村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马超,被上诉人林克鹏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志勇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5月25日,���克鹏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2011年至2013年,老官村村委会多次购买林克鹏所供海产品,共欠林克鹏货款51423元,并于2013年12月30日为林克鹏出具欠条一份。因该款未付,故请求判令老官村村委会偿付林克鹏货款5142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老官村村委会原审辩称:对林克鹏所诉欠款不知情。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至2013年,老官村村委会多次购买林克鹏所供海产品,共欠林克鹏海产品款51423元,由老官村村委会时任村主任徐明光于2013年12月30日为林克鹏出具欠条一份,并加盖老官村村委会公章。该款后未支付。老官村村委会在诉讼中提交昌邑市柳疃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出具的书面证明两份,称由昌邑市柳疃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代管的老官村村委会账目中没有本案所诉欠款,并且老官村村委会在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月30日期间没有因欠���克鹏海产品款在昌邑市柳疃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处盖章。林克鹏质证称:老官村村委会提交的两份证明不能否定老官村村委会欠款的事实。原审法院查明的上述事实,有林克鹏提交的欠款证明、昌邑市柳疃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出具的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原审法院认为:林克鹏与老官村村委会之间的海产品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老官村村委会时任村主任徐明光为林克鹏出具欠款证明并加盖老官村村委会公章,老官村村委会应按欠款证明所载明的欠款数额向林克鹏支付海产品款。老官村村委会提交的昌邑市柳疃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出具的两份书面证明不能证明其不欠款的抗辩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昌邑市柳疃镇老官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林克鹏海产品款51423元,于���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老官村村委会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6元,减半收取543元,由老官村村委会承担。上诉人老官村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村委会无该账目记载,昌邑市柳疃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也没有使用村委会公章的记录,该欠条存在伪造的可能,原审法院单凭欠条判令上诉人付款存在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付款义务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林克鹏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查明:被上诉人林克鹏在昌邑市柳疃镇后青���开设海产品销售门市从事水产品销售经营业务。林克鹏在原审诉讼中除提交涉案欠条外,还提交了记账本一册,是对老官村村委会原村主任徐明光购买水产品及欠款的记录,共记账110余笔,每笔账目后均有“明光”的签名。林克鹏据此主张系老官村村委会购买水产品时村主任徐明光对欠款账目的签名确认。上诉人老官村村委会对此质证称此账本系徐明光与林克鹏的业务记录,村委会不清楚这些事情。另,老官村村委会述称徐明光于2007年至2014年10月份任该村的村主任。老官村村委会称涉案欠条系伪造或欠条中的公章系伪造,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查明的上述事实,有一审卷宗中林克鹏提交的记账本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证。本院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老官村村委会应否就林克鹏所诉债务承担付款责任。对此,林克鹏依据老官村村主任徐明光签写的买卖水产品明细账和徐明光书写并加盖老官村村委会公章的欠款证明条,以老官村村委会购买其水产品欠款未付为由提起索要货款之诉,上述书证能够证实林克鹏有关其与老官村村委会存在水产品买卖合同关系及老官村村委会欠款未付的主张,老官村村委会虽予否认,但在本案中并未提供有效的反驳证据,应负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在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原审法院判令老官村村委会据条付款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老官村村委会有关免除付款责任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审案件受理费1086元,由上诉人昌邑市柳疃镇老官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波代理审判员 孙 涛代理审判员 迟文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