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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民初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0684号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86年6月10日,汉族,甘肃省宁县人。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2年9月19日,汉族,汉中市汉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宝军人民陪审员  曹兴全人民陪审员  陈凤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