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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荣志辉与邢台路桥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志辉,邢台路桥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401号原告:荣志辉,男,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邢台路桥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法定代表人:张文彬,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荣志辉与被告邢台路桥路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志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志辉撤诉。诉讼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荣志辉承担。审 判 长  张建颖审 判 员  石海云人民陪审员  杨红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欣